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材料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名单
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材料委员会 工 作 条 例 (2006年9月9日材料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材料委员会(以下简称材料委员会)是省建筑装饰协会的工作机构。材料委员会在省建筑装饰协会领导下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二条 材料委员会由从事建筑装饰材料工作的企业和企业家组成。包括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材料贸易、生产、加工、供应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经材料委员会批准都可成为材料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条 材料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都应是省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 材料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反映材料行业诉求,维护材料行业合法权益,实行行业自律,团结业内同仁,努力维护生产、经营和消费者权益,积极推进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材料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广泛开展商务信息和技术咨询,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2)积极开展省内外材料信息交流和商务合作,定期举办材料展销会或交流会,促进名优产品占领市场; (3)积极推广新材料、新产品,大力发展节能、节水材料和设备,大力推广环保型材料和产品; (4)坚持反对伪劣产品或伪劣材料上市,共同维护消费者利益; (5)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注重前瞻性产品样本、样品和科技资料的收集、整理、出版和交流,推动材料产品更新换代,提升全省材料质量; (6)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和企业的呼声和要求,积极促进行业发展; (7)在省建筑装饰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开展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质产品,诚信经销店等不同层次的评审工作,向社会和消费者推荐品牌产品和环保、节能产品; (8)完成省建筑装饰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材料委员会的委员由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包括材料贸易、生产、加工、供应等企业、事业、教学、科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材料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材料委员会推荐报省建筑装饰协会聘用。一般聘用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材料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副主任要经常研究本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会员之间互动和交流,促进企业之间合作双赢。 第八条 材料委员会可适当收取管理费或企业赞助费,做为委员会活动经费。 第九条 本条例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