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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消协字〔2024〕2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及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3-11 11:06:03来源: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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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及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消费者协会、装饰协会、装饰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住宅装饰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过程中的消费争议,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和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及争议解决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及争议解决办法》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                                   

                              2024228日                                      



山西省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住宅装饰中出现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消费者个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合同签订和履约等方面,与经营者发生的纷争议解决。

本办法中的经营者是指: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住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或通过家具定制、软装定制承揽装饰工程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住宅装饰的设计施工及产品服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环保、节能减排等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承揽住宅装饰设计、施工及提供建材、家具服务的经营者,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根据相应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

第五条 消费者因住宅装饰经营者发生争议,可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建筑装饰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对投诉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调解,形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购物凭证、服务单据等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七条 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消费者协会在调查、调解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部门。

第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或者用料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协商一致,共同委托检测、鉴定机构;未达成一致的,建筑装饰协会或消费者协会可以委托或者指定具备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

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九条  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住宅装饰工程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无营业执照或无建筑装饰资质从事住宅装饰企业,从事家具软装业务不具备产品合格证明的;

(二)故意哄抬价格或恶意降价竞争的;

(三)不认真执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

(四)故意通过“套餐”等方式集客,积累大额资金且不具备施工能力并有闭店嫌疑的;

(五)出现住宅装饰质量纠纷,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解决的。

十二 本办法自2024315日起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有与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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