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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时间:2024-04-02 10:14:36来源: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

秘书处全体:

3月27日,省住建类行业党委召开中心组学习,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求是》杂志发表习总书记重要文章、2004年全国两会精神传达提纲及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部署行业委下一部工作。会议由书记袁惠芬主持纪委副书记卢殿武、党委委员乔英姿及各支部负责人参加

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一是提高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性,把学习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二是各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创新理论和党史基本内容、党的历史结论、党的历史经验、伟大建党精神贯通起来,融会贯通学、联系实际学,巩固党史学习教育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三是通过学习,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人生观,牢记初心使命,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清正廉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

会议还通报了山西省社会工作部的有关情况并对行业社会组织当前工作做了详细安排和要求。

现将学习内容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1.关于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不能要带血的生产总值。

2.关于建立健全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总书记强调坚持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什么是最严格?就是要落实责任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部门监管责任方面,总书记强调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总书记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宁防十次空,不放一次松。

4.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总书记强调,追责不要姑息迁就,一个领导干部失职追责,撤了职,看来可惜,但我们更要珍惜的是,这些遇难的几十条、几百条活生生的生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

二、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1.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要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特色和优势,借鉴国外应急管理有益做法,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抓紧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2.2020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2020年4月10日,习近平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气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令人痛心,教训深刻。要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当前正值端午假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工作落实,盯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11.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当前全国即将进入“七上八下”防汛关键期,要做好城市内涝等灾害防范工作:要求各级领导千部加强应急值守、靠前指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士尽责,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努力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

12.2023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吕梁市永聚煤矿办公楼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善后安抚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针对冬季火灾事故易发多发等情况,举一反三,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2024年全国两会精神及主要内容全文


 2024年全国两会的中心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新质生产力是全国两会中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新质生产力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新产业为主导的生产力,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在两会期间,代表们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2. 民生问题的关注

两会期间,四部门主要负责人回应了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住房、教育、房地产等。这些政策旨在惠民生、纾民困、解民忧,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期望。

3. 经济发展的推动

面对现实挑战,中国制造业需要保持竞争力。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支持制造业的发展,包括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等。这些政策旨在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

4. 财政政策的安排

关于赤字率为何拟按3%安排以及超长期特别国债的投向等问题,政府给出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这些政策旨在保持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事业的进步。

5. 支付服务的优化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答记者问,旨在提升支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6. 养老需求的满足

政府关注如何发展银发经济,更好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这包括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产业发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两会精神的传达和学习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各地纷纷举办了相关的活动。例如,方大炭素特邀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陈天竺为员工进行宣讲,分享了全国两会精神。港区妇联会在香港举办2024年全国两会精神分享会,让港区妇女同胞了解和参与国家大事。

两会政策的解析和学习

2024年的两会政策解析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民生热点、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支付服务优化、养老需求满足等。这些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以实现更加美好的未来

 

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党的二十大发出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伟大号召,党领导的社会革命迈上新征程,党的自我革命必须展现新气象,全面从严治党更要有新的认识、新的作为。

我们党是在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世界最大政党,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长期执政,历史久、人数多、规模大,既有办大事、建伟业的巨大优势,也面临治党治国的特殊难题。至少有以下几大难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解决好上述难题,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必须迈过的一道坎,是全面从严治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啃下的硬骨头。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我们一定要站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文章强调必须把促进全党牢记“三个务必”、践行党的宗旨作为根本指向,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从而锻造更为坚强的领导力量,凝聚更为广泛的奋斗力量。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要不断探索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举措,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用党的历史教育人、启迪人、感化人、鼓舞人,是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推动全党全社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第四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史明理。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坚定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学史增信。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三)学史崇德。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

  (四)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斗争本领,把握历史主动。

  第五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史鉴今、资政育人;

  (四)坚持统筹谋划、开拓创新;

  (五)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六)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

  第六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统一、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在党员学习教育中,应当突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抓好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城乡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进网站。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工作,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直接责任,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三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学习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条 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认识和把握党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马克思主义、人类进步事业、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第十三条 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第十四条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党史观,认真学习党史基本著作和权威读本,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第四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阅读党史著作、开展研讨交流、参加教育培训、参观红色场馆、参加实践活动等形式学习党史。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作为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进修班、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强化党史学习内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设置党史课程。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史课程。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史。

  第二十条 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推动党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题宣传,与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做好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党史事件纪念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办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动,开展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和烈士纪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用好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用好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美术等艺术形式,充分发挥文献档案、红色书信、革命诗词等教育价值,鼓励各地利用公共空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党史网站(频道)、网上纪念馆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打造党史融媒体作品,增强党史学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 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平台,运用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讲活动、读书活动等形式,发挥革命英烈、功勋模范、先进典型、时代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利用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共享优质资源。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重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第二十九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硬性摊派征订辅导读物、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

  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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